关于转发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
关于转发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师生权益。现将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教计〔2017〕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
二、学校校长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堂日常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检查。安排专人负责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制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学校领导要落实陪餐制度,在校就餐的教职员工应与学生同质、同菜、同价。不得用公用经费对教师餐费给予补贴。
四、学校食堂可采用自主经营、委托服务、委托经营、配送制等经营模式。
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采用自主经营或委托服务的运营模式。
委托服务、委托运营、配送制等运营模式必须公开招标,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学年。
实行委托经营或配送制必须报教育局批准。
五、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水、电、气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六、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饭票)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学校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成本、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伙食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地区间平衡。
七、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市教育局意见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八、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对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财务人员严肃问责。
附件: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