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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孙忠民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
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区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一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设立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主办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高年级学生)等人组成的伙食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的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并定期(至少一学期两次)分别听取学生和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帐目,单独开设银行帐户,食堂的财务核算工作统一归口到学校会计室管理,学校主办会计为学校食堂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伙食监督委员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四条 学校聘用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
第五条 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对外发包经营。可由学校内部集体租赁经营。
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立食堂内部制约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预留印鉴使用和保管要符合有关规定。学校主办会计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要明确食堂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学校伙食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抽查、审计食堂财务帐目。
三、收费票据管理
第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使用由区教育局统一制发的“武进区中小学伙食收据”。学校食堂收据由食堂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伙食收费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管理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伙食收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法行为。
四、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八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部制约制度。实行至少双人采购,且必须有学校正式教职工参与。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也可实行招标采购。学校必须对供货部门实地考察,确保所供货物安全卫生、质优价廉。
第九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取得供货方出具的有效票据,特殊情况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制作的“食堂物资采购单”。
第十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相应票据上均签字后方可登记入帐。
第十一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物资采购单”,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内张贴公示。
五、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活动依法取得的收益。食堂收入主要包括:
1、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提倡由学生自己打卡购买饭菜,优化品种结构,开展多层次餐饮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学生需求。学校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兼顾大多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确定合理的伙食费标准。
2、副营收入。指食堂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代办学生课间餐收入等。
3、其他收入。指食堂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食堂残值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收入必须使用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的伙食收据,及时足额收取。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也可按月收取。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预算外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办服务性项目均不得计入学校食堂收入,更不准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伙食收入。
六、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支出管理。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
2)人员工资支出。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所有支出。
3)日常公用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耗用的水、电、燃料等支出。要加强对食堂用电、用水的管理,学校应单独安装食堂用水表、用电表,独立核算食堂的用水、用电,不得将全校的水、电费全部列入食堂支出。未单独核算水、电的学校可参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摊:
水费:有住校生的食堂承担60%,无住校生的食堂承担70%
电费:有住校生的食堂承担20%,无住校生的食堂承担30%
2、副营支出。指食堂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副营支出要与副营收入相匹配,并以项目单独计算盈亏。
3、其他支出。
4、学校食堂不得将“教师服务补贴”“教师奖金、福利”“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生伙食成本。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食油、干货、山货、煤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物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添置的设施设备等全部由学校行政承担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每月上交学校行政租赁费。租赁费原则上不超过伙食总收入的5%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的服务性和公益性,要以为师生服务为中心,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做到收支平衡,不留盈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按学期按实结算学生伙食费,做到多退少不补。
八、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食堂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并在学校公示栏内张贴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向学校伙食监督委员会通报,并公示。
九、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学校食堂经营收支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学校伙食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村小的食堂要接受中心校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局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伙食费其所有权为学生所有,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严格禁止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1)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2)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3)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4)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秋学期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