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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孙忠民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
 

常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境内举办的小学和初中学校,包括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

第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江苏省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江苏省初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遵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作业本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伙食服务,其伙食费收取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第五条  除民办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外的其它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市或辖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或辖市教育、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区属民办中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区教育、价格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价格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学费各等级的中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见左下角附件下载)由市教育、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标准》(详见附件一) 制定。各区教育、价格行政部门对照条件和评估得分审核批准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教育成本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第八条  稳定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总体上要保持稳定。二年以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未作调整,且办学成本上升30%以上,民办中小学校可以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价格行政部门提出学费标准调整申请,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学费、住宿费调整事项。调整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九条  严格落实涉及民办中小学的价格优惠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全面落实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政策,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工作,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条  民办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学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各民办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养成本、周围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经济承受能力、生源情况,对照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各等级的中准收费标准,向所在区教育、价格行政部门提出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学费收费标准申请,由所在区教育、价格行政部门经过实际考评,对照《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标准》评估得分审核批准具体收费标准。

个别办学条件好、教学特色明显、教育成本高,需要突破浮动幅度,由学校向所在地教育、价格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市教育、价格行政部门单独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二)民办中小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外,未经市价格、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学校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应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挂钩。

(三)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社会性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应按规定退费,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有欺骗行为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学校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四)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行政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必须在20日内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六)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时,应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常州市民办学校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并定期对票据进行结报缴验。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的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帐、分项核算,学期结束,将收支情况向学生及其家长以书面形式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七)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定期接受成本监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中小学校现阶段的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超过银行一年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

(八)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价格、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结合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民办学校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同时,民办中小学校应自觉做好收费规范工作,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行为的,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